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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用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

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yy/t 0298-1998通用技术规范



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yy/t 0298-1998通用技术规范

1、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的定义、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使用说明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保证期。

本标准适用于以医疗保健为目的,以沸石分子筛为吸附剂,用变压吸附法(psa)制取医用氧气的医用分子筛设备(以下简称制氧设备)。

2、引用标准
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
gb 191—90      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gb 5832.2—86   气体中微量水分的测定  露点法

gb 8986—88    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气检验方法

gb 9706.1—1995 医用电气设备  第一部分:安全通用要求

gb 9969.1—88  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 总则

gb/t 14436—93  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 总则

gb/t 14710—93  医用电气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

3、定义

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

3.1 吸附adsorption

气相与固相组成吸附体系(吸附相)时,在相界面处的组分产生富集的现象。

3.2 解吸desorption

已被吸附剂吸附的气体(液体)的分子释回气相(液相)的现象。

3.3 变压吸附pressure swing adsorption

在绝热条件下,加压吸附、减压解吸的循环操作过程。

3.4 93%氧 oxyen 93 percent

以空气为原料,利用分子筛变压吸附工艺生产的氧气。这种氧气的氧浓度为90%~96%(v/v),剩余的组分主要是氩和氮。

3.5 分子筛 molecular sieve

具有均一微孔结构,并且能选择性地吸附直径小于其微孔径的气体分子的固体吸附剂。

3.6 分子筛设备 molecular sieve device

通过吸附氮气和其他气体组分来提高氧气浓度的设备。

4、分类

4.1 制氧设备的基本组成

单人用的制氧设备至少应由制氧主机、流量计和湿化器等组成。

多人用的制氧设备至少应由气源、分子筛吸附分离装置、控制装置、氧气流量检测装置和产品气滤器等部分组成。

4.2 材料

制氧设备的零部件,包括与富氧气接触的各种外接件,在各种操作条件下,必须保证无油,所有零部件应考虑抗氧气、水分和其他周围材料的腐蚀。

4.3 一般要求

制氧设备的空气源进口应位于污染物最少的地方,这些污染源包括:燃烧的废气、麻醉气体排放系统、通风口和抽真空排气口等。

所有在正常使用的单一错误条件下与产品氧气接触的管道、阀门、接头在安装前应清洗,并脱去油脂。在安装过程中,应注意保持各部件的清洁。总成后的整机严禁与可燃性油液接触。

5、要求

制氧设备正常使用条件:

a) 环境温度:5~40℃;

b) 相对湿度:≤80%;

c) 大气压:86~106kpa

d) 电源频度为50hz±1hz,电压:三相为380v±30v;单相为220v±22v。

5.1 外观

5.1.1 面板一的图形符号和字母准确、清晰、均匀,不得有划痕。

5.1.2 制氧设备外表面涂天蓝色油漆,涂层应均匀,不得有气泡、脱层或明显划痕。

5.2 制氧设备所制的产品气的理化指标

5.2.1 氧浓度:≥90%(v/v)。

5.2.2 水分含量:≤0.07g/m3。

5.2.3 二氧化碳含量:≤0.01%(v/v)。

5.2.4 一氧化碳含量应符合gb8986-88中第5章的规定。

5.2.5 气态酸和碱含量应符合gb8986-88中第6章的规定。

5.2.6 臭氧及其他气态氧化物含量应符合gb8986-88中第7章的规定。

5.2.7 氧气应无气味。

5.2.8 固体物质粒径:≤10μm。

5.2.9 固体物质含量:≤0.5mg/m3。

5.3 气密性

所有坚固件连接应牢靠,不得有任何松动,各种管路、管汇及阀门排列应整齐,其连接处不得漏气。

5.4 噪声

制氧设备的噪声不大于85db(a)。

5.5 制氧设备开机后,所有电、气动阀以及压力表、指示灯均应工作正常,并有氧气输出。

5.6 氧产量及氧浓度

制氧设备开机30min,其氧产量应达到设计要求,氧浓度应≥90%。

5.7 指示灯及按钮(除以文字数字显示外)的颜色要求:

5.7.1 当制氧设备发生故障时,应使用连续红灯以向操作人员报警。

5.7.2 红灯闪烁表示紧急情况,它要求操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。

5.7.3 黄灯是在需要提醒注意或需要重新检查,或意外的滞后等情况下使用。

5.7.4 绿灯表示制氧设备启动前的准备工作已完成,或表示制氧设备正处于正常运行状态。

5.7.5 蓝灯仅建议在显示器上使用。

5.8 压力容器上的铭牌至少应标明生产厂厂名、合格证号、出厂日期和工作压力,并应提供经劳动部门认可合格的《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》。

5.9 制氧设备电气安全要求应符合gb 9706.1—1995中ⅰ类b型设备的规定。

5.9.1 保护接地阻抗  应符合gb 9706.1—1995中第18章的规定。

5.9.2 连续漏电流  应符合gb 9706.1—1995中第19章的规定。

5.9.3 电介质强度  应符合gb 9706.1—1995中第20章的规定。

5.9.4 潮湿预处理  应按gb 9706.1—1995中4.10的要求进行,潮湿预处理后对地漏电流和电介质强度应符合gb 9706.1—1995中第19章和第20章的规定。

注:本标准只要求对制氧设备电气控制部分进行潮湿预处理试验。

5.10 环境试验要求

环境试验除应符合gb/t 14710—93中的气候环境试验ⅱ组、机械环境试验ⅱ组的规定外,还应符合表1给出的规定。

注:本标准只要求对制氧设备电气控制部分进行环境试验。



6、试验方法

6.1 外观

目测法,应符合5.1、5.6、5.8的规定。

6.2 氧气理化指标

6.2.1 氧浓度 氧气的取样应在产品气过滤器的出口端采集,在一个出氧周期内采集三次,取其样气浓度的均值。按gb8986-88中第2章的规定进行,应符合5.2.1的规定。

6.2.2 水分含量 氧气中水分含量的测定采用露点法,按gb5832.2的规定进行,在温度20℃和101.3kpa(760mmhg)的气压下,应符合5.2.2的规定。

6.2.3 二氧化碳含量 按gb8986-88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,应符合5.2.3的规定。

6.2.4 一氧化碳含量 按gb8986-88中第5章的规定进行,应符合5.2.4的规定。

6.2.5 气态酸和碱含量 按gb8986-88中第6章的规定进行,应符合5.2.5的规定。

6.2.6 臭氧及其他气态氧化物含量 按gb8986-88中第7章的规定进行,应符合5.2.6的规定。

6.2.7 气味 按gb8986-88中第10章的规定进行,应符合5.2.8、5.2.9的规定。

6.3 气密性

将制氧设备管路系统逐渐加压至设计压力的1.05倍,保压10min,再逐渐降至设计压力,然后用皂水检漏法检查系统管路,阀门和连接处,不应有气泡出现,则符合5.3条规定。

6.4 噪声

将声级设计放置在离制氧设备前、后、左、右1m的位置,高度为制氧设备中心的水平面位置,所测得的噪声均应符合5.4的规定。

6.5 氧产量及氧浓度

制氧设备开机30min后,测量此时的氧产量和氧浓度,应符合5.5的规定。测定氧产量所用的仪器为转子流量计,精度不低于1.5级。

实测状态下测得的氧产量应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氧产量,按式(1)计算:

式中:qsh——标准状态下的氧产量,m3/h;

qs——使用状态下流动流量计的氧产量,m/h;

th——标准状态下的绝对温度,k;

zsh——被测气体在标准状态下的压缩系数;

ph——标准状态下气体绝对压力,mpa;

ps——使用状态下气体的绝对压力,mpa;

ts——使用状态下气体的绝对温度,k;

zs——使用状态下气体的压缩系数。

6.6 指示灯及按钮

指示灯及按钮按gb9706.1-1995中56.8的规定进行,应符合5.7的规定。

6.7 电气防护安全要求

6.7.1 制氧设备保护接地阻抗的试验方法,按gb9706.1—1995中第18章的有关规定进行,应符合5.9.1的规定。

6.7.2 制氧设备连续漏电流的试验方法,按gb9706.1—1995中第19.4的有关规定进行,应符合5.9.2的规定。

6.7.3 制氧设备电介质强度的试验方法,按gb9706.1—1995中第20.4的有关规定进行,应符合5.9.3的规定。

6.7.1 潮湿预处理  按gb9706.1—1995中4.10的要求进行,漏电流和电介质强度按gb 9706.1—1995中19.4a)1)和20.4a)的方法进行, 试验后应符合5.9.2、5.9.3的规定。

6.8 环境试验

制氧设备的环境试验应按gb/t 14710-93中第8章的试验程序、第10章的试验方法以及本标准5.10的规定进行。

7、检验规则

7.1 检验分类

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。 

7.2 出厂检验

7.2.1 产品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,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准出厂。

7.2.2 出厂检验为全数检验,其检验项目见表2

表2 出厂、型式检验项目



7.2.3 判定规则 若有不符合a类必检项目中任意一项,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,若有不符合b类检验项目中任何两项,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
7.3 型式检验

7.3.1 有下列情况之一,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:

1)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试验定型鉴定时;

2) 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工艺、材料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
3) 政党生产时,定期或积累一不定产量后,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性检验;

4)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;

5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的差异时;

6) 国家质量检查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
7.3.2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样一台,检验项目见表2。

7.3.3 判定规则 若有不符合a类必检项目中任意一项,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,若有不符合b类检验项目中任何两项,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
8、标志.使用说明书

8.1 标志

8.1.1 制氧设备产品铭牌上应有下列标志:

a) 制造单位名称;

b) 产品名称;

c) 制造单位商标;

d) 产品型号或标志;

e) 产品主要参数;

f) 出厂编号或生产批号;

g) 产品注册号;

h) 制造单位地址。

8.1.2 制氧设备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:

a) 产品收发货标志;

b)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 的规定;

c) 其他标志;

d) 产品注册号。

8.2 使用说明书

8.2.1 使用说明书中应标明下列内容: 

a) 产品注册号;

b) 产品名称,产品标准编号、商标;

c) 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;

d) 产品结构特征、工作原理;

e) 产品性能、主要技术参数;

f) 产品规格、型号;

g) 其它。

8.2.2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9969.1及gb9706.1—1995中的6.8规定。

9、包装.动输.贮存

9.1 包装

9.1.1 制氧设备产品采用箱式包装,并标明防晒、防雨淋.防震动措施等。

9.1.2 包装箱内应随带下列文件:

a) 产品合格证(产品合格证的编写应符合gb/t14436-93中4.3条的规定);

b) 产品使用说明书;

c) 装箱单;

d) 随机备附件清单;

e) 安装图;

f) 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;

g) 其它有关技术资料。

9.2 运输

制氧设备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倒置.防碰撞.防雨淋。

9.3 贮存

a) 包装后的制氧设备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超过来80%,无腐蚀性气体和通风良好的室内;

b) 贮存90%氧的钢瓶或低压贮罐,必须是不曾装过任何有毒的、可能导致入昏迷的,产生麻醉的化学药品的容器,也不允许使用可能引起刺激呼吸道的容器来充装93%氧。

c) 93%氧应充入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检验合格的钢瓶内。

d) 充装93%氧的钢瓶外表面为天蓝色,并标上黑色的“93%氧”字样。

10、保证期

在用户遵守产品贮存及使用要求的条件下,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12个月内,如因产品制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,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,更换零件(不包括易损件)或产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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